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Chapter 4 会计监督Article 27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