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对单位以下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依法委托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规范执业;
(三)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五)是否依法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
(六)会计人员任用(聘用)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遵循回避制度;
(七)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八)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九)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化工作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规定;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