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