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十七条已修改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四)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会计事项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五)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六)会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