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十条已修改大中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凡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的单位,在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职权重叠的副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