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影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尊重、优待、服务、赡养老年人先进事迹的宣传。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