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
(三)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四)制定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五)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六)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