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环境,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