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达到养老设施配建标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