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占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