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占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