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老年人可以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养老机构等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遗赠扶养、以地以房养老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养老协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