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