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