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近亲属申请社会救助的,要严格审核、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