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社会救助长期公示栏,及时公开社会救助对象有关信息。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了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