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申请临时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