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申请就业救助,应当向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