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给予教育救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