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指导性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参照省人民政府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