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联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附属物及其环境采取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涉及前款规定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附属物及其环境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