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展示技艺和开展学术研究;

(二)享受传承人补助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扶持;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