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传授、展示技艺和开展学术研究;(二)享受传承人补助费;(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扶持;(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