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建立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