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