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评议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及应邀参加评议会议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评议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