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专项工作评议,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评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