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召开专项工作评议会议时,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必要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列席专项工作评议会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