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五)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具体应用中的解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