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进行跟踪检查:(一)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整改工作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仍不满意的;(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虽已采取措施,但实现整改任务和目标需要一个过程的;(三)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