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常务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进行跟踪检查:

(一)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整改工作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仍不满意的;

(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虽已采取措施,但实现整改任务和目标需要一个过程的;

(三)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