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