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