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涉嫌走私行为举报,对举报者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