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监督员制度,从社会公众中聘请监督员,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