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获的涉嫌走私案件,应当依照海关监管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海关发现、查获的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移送部门和接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处理结果同时反馈原移送部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