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工商业联合会以及中小企业联合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中小微企业的建议和要求,提出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依法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各类行业协会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可以为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提供调查和服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