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中小微企业或者工商业联合会、中小企业联合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认为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建议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审查;认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相关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