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四条已废止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考核督查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建立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投诉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督促有关部门纠正和查处侵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