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中小微企业出口产品受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的,中小微企业有权请求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应诉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应诉工作。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补贴的情形,并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时,相关中小微企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或者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