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有关行政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经营性财产被征用且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在补偿财产损失的同时给予生活补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