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有关行政部门对中小微企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征用中小微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或者依法取得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