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科普工作者第三十条有效科普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或者参加科普活动,传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二)反对封建迷信活动,抵制反科学、伪科学行为;(三)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自身素质;(四)宣传和执行科普方面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