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用户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市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