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和电子数据档案留存制度。快递运单实物留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相应的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