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重点扶持海岛地区、边远地区村邮站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承担本辖区内邮件接收和投递。倡导和鼓励村集体经济适当投入村邮站建设。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村邮站建设的投入,并对村邮站提供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