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方言的,以及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需要使用方言的;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方言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