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三条有效本市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本市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