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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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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