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且拒不改正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