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