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普通话、规范汉字、汉语拼音、标点符号、数字用法等的规范和标准。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